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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享咖啡廳 (對應文享咖啡左邊第一張)
文享咖啡廳 (對應文享咖啡左邊第二張)
左邊第三張照片
兒童應否教外語與受教機會平等 - 之4

五、教育部對於「先母語、再國語、後英語」之政策




教育部謂:幼兒接觸英語應以「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」而非「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」,且此政策「自93年貫徹至今」。足見教育部原定的英語教學政策,是從上述錯誤之問卷調查而來,且其英語教學之目的不在學英語,而在「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」。很明顯的是目標也有錯誤,如欲「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」應改授予簡單之「世界史地」與「國際關係」,否則學習英語,難道就能了解非洲或德國、阿拉伯、蘇拉夫,甚至日本文化?當時是「阿扁執政」及「杜部長當家」,刻意「去中國化政策」,所謂母語是母親所說所教的語言,是人類本能之一,自然是「弗學而能,不教而自通」,因此就是文盲或瘖啞(即聾啞)的母親,其小孩自會講話,毋須列入兒童教育計畫,而且教一些火星文,也浪費兒童之寶貴時間。何況目前台灣的母親種族複雜,除閩南語、客家語和原住民語外,尚有大陸各省方言,近年來泰、越、印尼或東歐等外籍母親來台日多,依據統計至98年8月止,外籍配偶核准人數總計318,397人,其中最多者為越南配偶82,368人,印尼配偶26,341人,大陸配偶也有164,802人,港澳有11,626人。這些都能教嗎?這種為了「去中國化」,執行其鎖國政策,非常錯誤,不思改進,又謂此乃民國91及93年之政策決定。據本人之了解教育部曾在民國61年沒收台語羅馬字拼音之《聖經》並予燒毀,如今又在提倡台語之羅馬併音,由此可證民國61年係錯誤政策,故如發現民國93年之決策有問題,應速改進,而不是再找原來的無辜學者來應證錯誤的決策,等到發現問題,又說這是「93年開始實施的」,好像自己沒有責任。須知為政者應設法迴避錯誤不能靜待歷史證明,因決策錯誤,最後人民要長期受苦,今日之世界金融海嘯,就是全世界所謂「專家學者」的錯誤判斷所致。



六、教育部規畫英語教學目標違背學理




教育部的說帖認為,幼兒接觸英語的基本目標,係在「促進文化學習與國際了解」而非「培養流利的英語能力」,難怪有「英語學得早、不見得學得好!」的結論。這與美國建國初期禁止黑人學習文字,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。而且從幼兒開始學習英語與前述目標並不衝突,也毫無關係,如欲增進國際了解,理應介紹世界史地與國際關係,才切中主題。為何要遲到國小三年級才正式開始學習英語?令人費解。雖然如此,但民間「全英語教學」、「雙語教學」甚為盛行,造成富有階級之子弟,可上雙語或美語班,有的更送往英語國家就學,這些人長大以後可講一口流利英語成為一流人才!至貧窮階級只好望子興嘆!而且貧窮子弟長大後,遂變成低級台灣人。此一政策顯然違背教育機會均等之原則。且對馬總統之「全民英語與國際接軌」的主張,也明顯的有陽奉陰違之嫌。



七、教育部曲解法律解釋方法論




幼稚園聘請外籍合格教師任英語教師時,教育部又說這是不符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,因幼稚園並非學校,因此不受該款之規範,如業者舉出應可依第11款概括規定辦理,該部又說幼稚園不能適用該規定,故如幼稚園有聘僱外籍教師就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。但事實上依幼稚教育法第23條之1,幼稚園之設立及董事監察人之選舉,均準用私立學校法規定;而依該部的解釋幼稚園又不認定包括在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3款之列舉規定內,另又不准適用第11款之概括規定;反正,設立時就準用私立學校法,聘僱教師時,又改適用就業服務法,而解釋時又不適用學校規定,也不准適用概括規定,只選擇適合政策上需要之法令,這究竟是何種法學方法論?



八、教育部以行政命令抵觸「法律位階理論」




教育部的另一理由是「依法行政」,即依幼稚教育法第21條第5款的所謂「課程標準」,而該課程標準係屬行政命令。該部竟頒布行政命令再透過解釋,以致違背所有高階的世界人權宣言、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、憲法、行政程序法及教育基本法,公然推翻「法律位階理論」原理,這還配稱為法治國嗎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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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12-08 作者:謝瑞智 Posted by 史丹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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